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9-21 点击数: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校学字〔2017〕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和《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在籍的本、专科学生中的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及所需资金由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并下拨。学校将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院(系)在校本专科生人数,按相应比例分配具体名额。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对于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同年级同专业前10%,但达到同年级同专业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学校对于学生是否具有“突出表现”的把握与界定,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2012年9月)中“国家奖学金获奖条件”的具体规定执行: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7个方面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审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七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各院(系)根据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申请学生应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等。

各院(系)成立由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参加,负责本院(系)国家奖学金的提名和推荐工作;通过听取申请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的介绍、审核学生的申请等方式,等额提出拟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应经院(系)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将推荐学生及其主要事迹材料(不超过300字)在全院(系)范围内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如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各院(系)推荐学生资格条件和学生主要事迹材料等,审查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按规定时间报送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财务处按上级规定时间,将国家奖学金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学生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相关部门反映或举报。班组评议结果公示期间,应向所在院(系)反映或举报;院(系)推荐结果公示期间,应向学生处反映或举报;学校审批结果公示期间,应向学生处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举报。受理反映或举报的部门需公布举报电话,责成专人受理此项工作,原则上,接反映或举报2个工作日内要给予举报人答复,如反映或举报属实,要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将对院(系)国家奖学金资金评审和资金发放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各院(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校学字〔2012〕26号)同时废止。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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