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作者:徐美玲 时间:2023-04-19 点击数: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不断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工作程序,切实有效地帮助学生解决突发的经济困难,积极提高资助育人工作成效,根据《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是指为帮助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因家庭或个人突发原因造成生活上的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资助。
第三条 申请对象。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 申请条件。因下列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学习、生活的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学生突遇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伤害或者死亡;
3.学生本人患较严重疾病、遭受较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的,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承担;
4.其他影响学生基本生活的情况。
第五条 补助标准。根据学生的实际困难情况,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
1.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补助金额最高为2000元;
2.学生突遇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伤害或者死亡的,补助金额最高为3000元;
3.学生本人患较严重疾病、遭受较严重意外伤害的,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承担,补助金额最高为4000元;
4.因其他情况需要给予资助的学生,如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或因意外伤害死亡,以及其他未涵盖在上述三项内容之内的情况,视具体困难程度确定补助标准。
第六条 申请流程。
1.学生申请。学生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后,连同相关佐证材料原件,交给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
2.辅导员(班主任)初审。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的临时困难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3.学院(系)审核。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加盖学院(系)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交到学生处。
4.学校审批。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全面审核学院(系)上报的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注明拒绝理由;对符合条件的提出补助等级建议后,将申请材料报学生处分管资助工作领导审核,然后提交学生处处务会研究。
资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的,由学生处处务会审批;资助金额超过4000元的,须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5.款项发放。学校审批同意后,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统一制表,按规定履行资助资金发放手续,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将资助款项发放给受助学生,并通过学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及时查收。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出现因家庭和个人突发原因而造成的生活上的经济困难时,即可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一般情况下,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两次获得校内临时困难补助。
第八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资金,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如发现该项资金被其用作与日常学习、生活无关的挥霍性消费时,一经查实,学校有权收回补助,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其今后的补助资格。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1.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而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2.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的;
3.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的;
4.其他方面不符合资助条件的。
第十条 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应积极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来解决生活、学习费用等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所需资金从我校学生资助经费列支。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修订)》(校学字〔2018〕1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和研究生部依照各自学生管理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