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09-01 点击数: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冀发〔2015〕27号)和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推进教育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冀教财〔2016〕2号)精神,为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一)资助对象为在省内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1.公办普通高中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公办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2.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公办职业学校,包括公办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3.公办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不含独立学院)。

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登记的在校学生。

(二)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生活俭朴。

(三)就读期间已享受国家有关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的,不再重复享受其他同类资助政策。

二、资助内容

(一)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省内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采用直接免除方式,不得“先收后返”。

(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2000元,普通高校就读的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3000元。

(三)免学费和免住宿费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免费提供教科书按照同校、同年级统一使用教科书实际购买金额执行。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受资助时限,一般从学生入学开始直到完成当期学段学业为止。扶贫对象退出后,仍可享受扶持政策至本学段学习结束。国家和省政策有变化时,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资助程序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每学年申请一次。有关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建档立卡学生提出的申请,学生需提交《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或户口簿)、扶贫部门颁发的扶贫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学校审核后存档备查。学校在审核确定后,履行相关资助确认手续,并填报《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资金确认表》(见附件2)。申请表和确认表留学校备查。

(二)每年10月15日前,技工学校将受资助名单、资助标准和资助形式等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其他学校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市、县(市、区)和省属学校要逐级填报《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扶贫办。

四、经费保障及使用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省级奖补、市县为主、多元投入”的原则,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筹措主渠道作用,积极吸引社会捐资助教,多渠道筹措落实。

(一)财政补助标准。建档立卡学生补助标准(每生每年)暂定如下:普通高校补助标准为:专科学费5000元,本科学费4000元,研究生学费8000元,住宿费800元,教科书费500元;中等职业学校补助标准为:学费设区市区2300元、其他地区1600元,住宿费500元,教科书费300元;普通高中补助标准为:学费1400元,住宿费500元,教科书费300元。按照以上标准,由各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解决落实。

(二)省级财政奖补。按照确定的补助标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财政筹措为主,省级财政适当奖补。其中,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免住宿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省对各县(市、区)予以30%的补助,对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再倾斜支持10%。普通高中免学费所需资金,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明确各级分担比例。中职学校免学费仍通过原渠道予以解决。普通高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多元混合投入。财政补助标准低于实际减免标准的,学校可从事业收入提取资助经费,并积极吸引社会捐赠资金统筹解决。

(四)资金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和其他渠道筹措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学校因开展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收入减少,可统筹用于学生资助和学校事业发展支出。

五、保障措施

(一)各级教育、人社、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调。各地要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足额落实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教育、人社和有关部门负责所属学校资助政策的落实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助资金,及时拨付经费,加强资金监管;扶贫部门负责确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充分利用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及时建立、更新和维护受助学生信息,提供建档立卡贫困生名单。

(二)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地方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要加强学校财务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确保资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三)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建档立卡学生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完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好与扶贫主管部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相关数据对接工作。各学校要把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做好免费对象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资助资金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四)各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按规定公布政策落实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资助政策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五)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招生、开学等重要时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了解受助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

2.河北省XX学年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资金确认表

3.河北省XX学年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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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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