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08-06-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的意见》(冀字[2005]36号)精神,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及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教政体[2007]65号)的要求,实现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逐步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队伍。本着“优化结构,专兼结合,以专为主,重在培养”的原则配备辅导员工作队伍,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指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班主任是指以教学或其它工作为主,兼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辅导员、班主任都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服从党的统一领导。

第四条 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修养,注重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善于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学生。

第五条 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责任心强,积极性高,富有奉献精神。

第六条 具有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业务知识和能力;善于了解学生心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具有创新精神。

第七条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能够用有效的方式、方法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作风正派,廉洁自律,为人师表,团结同志,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严明的纪律和艰苦奋斗的作风。

第九条 具有必要的心理学知识,能够针对大学生的心理状况进行系统的心理指导及相关研究。

第十条 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品质。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客观规律和当代大学生成才规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开展以思想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学生德育工作,并在以教育为出发点的管理和服务各个方面来指导学生的成长。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

1、组织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指导学生开展各类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活动,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学生头脑,树立科学发展观,向学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针对社会形势和学生思想实际,开展理想信念、道德法纪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协助党团组织积极做好学生党、团员的培养、推荐和发展工作。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的辅导员应在系(院)党总支领导下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辅导员、班主任要负责指导班级团支部的工作,以党建带团建,建立健全团的各种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团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

3、配合学校抓好校园文明建设。负责校园内学生不文明行为的检查监督,组织和指导学生公寓的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团结向上、积极进取的班风和严谨求实、勤奋好学的学风。

4、关心学生的生活、学习和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特别是要对特殊群体学生做好调查了解、资料建档工作,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与学生家长保持经常的联系,相互沟通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和现实表现。

5、协助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测试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消除学生的心理压力,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三条 管理工作方面

1、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各类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依法实施教育、管理和服务,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学习,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和文明行为规范。做好学生的遵纪守法教育、诚信教育,使学生自觉养成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诚实守信和维护社会秩序、校园秩序的良好习惯。

2、经常深入学生教室、宿舍、食堂等,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各种动态,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心理、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3、认真做好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团体及组织开展活动,引导其实现自我管理。

4、做好新生入学接待、资格审核、入学教育工作以及职业发展指导、毕业生毕业鉴定、文明离校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努力为毕业生开辟就业渠道,同时负责向用人单位提供学生实际情况。

5、认真组织学生做好综合测评和学年考评,做好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等评定工作,负责处理学生休学、复学、退学以及其他工作。

6、定期召开年级会议和班会,经常跟班听课,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组织交流学习经验,向有关部门反映教学中的问题和建议,解决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其他工作

1、指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培养学生科技、文化活动骨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2、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及公益活动。

3、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思想品德”课、“时事政治”课、心理辅导、职业发展指导等课程的教学及相关科研工作。

4、建立通畅的学生信息渠道,保证学校及系(院)的各种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做好学生稳定工作。

5、每学期初向主管领导提交工作计划,每学期末提交工作总结。记好工作日志,每天对学生的情况和自己的工作做简明记录。

6、对学生思想教育的方法和规律进行探索和研究,根据工作中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法。

7、定期向所在系(院)党总支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参加辅导员例会、培训,按照学校要求随班参加重大活动。因特殊情况需暂离辅导员岗位的,事先必须向所在系(院)主管领导请假,超过一个月者,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学生工作。

第四章 管理、配备和选聘

第十五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要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

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系(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的管理工作。系(院)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 辅导员编制总体上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配备,由人事处、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根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岗位编制核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结合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际,实行专任辅导员和双肩挑辅导员双轨制。双肩挑辅导员必须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可根据本人具体情况按0.5--0.7计入辅导员编制数。专任辅导员每年至少担任200名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双肩挑辅导员按其计入的辅导员岗位编制比例数安排相应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任务,保证每个年级都有一定数量的辅导员。辅导员年度考核合格,可按照职务、职称享受相应岗位津贴。

第十八条 辅导员的岗位津贴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会同教务处、人事处根据辅导员本人承担的实际工作量对所在系上报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九条 辅导员与学生工作部门(含团委)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岗位交流制度。

第二十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岗位设置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各系(院)学生工作队伍实际情况共同提出,由人事处报党委批准。任职条件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河北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共同制定。岗位设置、任职条件均由人事处统一公布。辅导员的选聘工作采取公开招聘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辅导员由人事处统一组织,选聘工作专家组成员原则上由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含团委)和各系(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选聘时笔试中有关辅导员业务素质方面的考核内容由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含团委)提供。

辅导员可从毕业研究生中选聘(可有少量的优秀本科毕业生),也可从校内教师、职员、干部中择优选任。班主任主要从各系(院)具备资格、能力和水平的教师、干部中择优选任。

班主任的选任工作于每学年初进行,由系(院)提出选任人员名单,并附情况简介,报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实行聘任制,聘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辅导员、班主任的聘期一般为所带年级和班级的学制。在聘任期内,辅导员原则上不得转岗,班主任在所负责班级学生毕业之前不得离岗。辅导员因工作需要确需转岗、离岗的,须由系(院)签署意见,报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审批,再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辅导员因事短期离开工作岗位,需提前向系(院)主管领导请假,请假超过一个月者,除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外,系(院)应委派其他能够胜任学生辅导员工作的人员代理其工作,做好交接事宜,并将代理人基本情况报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须从事两年以上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经系(院)推荐,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同意,教务处审核,辅导员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的教学工作。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统一安排,各系(院)成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小组,根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考核内容和方式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在12月底前完成,所有辅导员、班主任均须参加考核。为避免重复考核,辅导员的年度考核根据学院规定比例单独分配名额,对班主任工作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其参加全院教职工年度考核的参考。

第二十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根据辅导员、班主任职责和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重点考察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计划及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特别是注重创造性开展工作及取得的成效,同时注重工作是否到位及有无失误。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均归入本人档案,双肩挑辅导员的考核结果与其承担的其他岗位的考核结果合并计入本人档案,作为晋级、提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班主任,由系(院)按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规定要求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实行离岗待聘,对考核不合格的班主任予以免任。

处级辅导员的年度考核结果由党委组织部、学工部负责。

第六章 培养和提高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辅导员的岗位培训工作。新任辅导员必须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岗位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培训内容包括工作任务、职责和要求、工作途径和方法、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等等。辅导员的培训以在校内组织培训为主,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校外脱产培训,纳入学校教师培训计划,并享受专任教师培养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班主任进行考察、参观、访问,或举办各种形式讲座、培训班,学习交流学生工作经验。

第三十条 提倡辅导员、班主任利用业余时间自学,有关部门应有计划地为辅导员、班主任提供教材、学习资料。

第三十一条 鼓励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每学年要在校内听一门人文科学课程或其它与工作密切相关的课程,鼓励辅导员承担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科研任务并发表论文。

第三十二条 担任辅导员期间,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经所在系(院)推荐并经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审核同意,可选送参加全国或省组织的辅导员研讨培训及诸如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师等与学生工作有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学习考试。辅导员学历培训按《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师培养培训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 待遇

第三十三条 辅导员的晋升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级双轨制。辅导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参评教学系列思想政治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所需教学时数可由辅导员工作量冲顶),也可以参评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及办法见《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称评聘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辅导员可根据工作年限和实际表现晋升相应的行政职务,学校设立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辅导员管理岗位,其中处级(含副处、正处)岗位不超过辅导员队伍的10%,辅导员岗位职级与学校其他岗位职级同等待遇,具体选拔任用条件见《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辅导员(班主任)给予表彰和奖励,颁发“优秀辅导员(班主任)”证书,优秀辅导员与学校优秀教师在评职、晋级上等同。辅导员、班主任所带班级被评为省级先进班集体者,学校给予辅导员、班主任一定的物质奖励,并推荐其评选省级先进德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党政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者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组织处级干部阅读或传达的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的文件,必要时可组织辅导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 为鼓励专业教师兼任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班主任在职称评聘时根据班主任工作的年限予以适当加分或给予政策性倾斜。

第八章 分流

第四十条 任职期满业绩突出的辅导员可根据学校整体工作需要进行分流:充实学校党政管理部门;补充专业教师队伍;进一步深造;向其他机关、单位推荐。鼓励优秀辅导员向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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