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全体学生:
为加强安全校园、和谐校园建设,进一步提高学生安全水平,深入排查学生宿舍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杜绝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经学生处、安全工作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研究,决定联合开展学生公寓安全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查内容
1.使用或存放管制刀具;
2.使用或存放违章电器,或者违规用电、用火。
二、有关依据
1.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18条规定:“学生宿舍、教室、礼堂的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9条规定:“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41条规定,“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第48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三、排查范围
1.违规刀具
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后,可被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或者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4)其它长度超过10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注:宿舍使用水果刀,刀身长度(含刀柄)不应超过10cm,且应妥善保管,不应放在桌面等显著位置。
2.违章电器
(1)用于蒸煮或加热、加工食物(水)的有关电器:电饭锅、电热杯、热得快、蒸蛋器等电器;
(2)功率大于600W的电吹风等电器;
(3)无生产厂家、功率说明标注的刮胡刀、充电宝等劣质电器;
(4)其他违章、违规电器。
3.违规用电、用火行为
(1)在宿舍内为电动车电瓶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充电;
(2)在宿舍内私拉、私接电线;
(3)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灯、酒精锅、蜡烛等明火物品;
(4)其他违规用电、用火行为。
四、工作安排
1.学生自查阶段(第17周周二至周五):学生对本人或本宿舍使用管制刀具、违章电器或违规用电、用火情况进行自查,并主动将管制刀具、违规电器等上交给所在院系学工办(或学生公寓值班室),对本宿舍、本人违规用电、用火情况进行整改。
2.集中检查(第18周周一至周五):各院系和相关部门深入到学生宿舍开展检查。
3.不定期检查(其余时间):各院系和相关部门随时进行检查和抽查。
五、违纪学生与违规物品处理
1.如学生在自查阶段主动上交管制刀具、违规电器,或对违规用电、用火进行整改到位的,不对学生做相关处理;
2.在学校集中检查、不定期检查中发现学生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管制刀具、违章电器的,将予以收缴,并做以下处理:
(1)在班级内做公开检查;
(2)在院系内予以通报批评;
(3)当月、当学期该宿舍成绩均记为0分;
(4)取消违规电器、刀具所有者(或违规用电、用火行为者)本学年内的一切评先评优资格;
(5)严格按照我校“学生处分暂行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3.学生上交的、被收缴的物品处理:
(1)违章电器由学工办(或学生公寓值班室)暂时代管、登记造册,待寒暑假或学生毕业离校时,学生本人凭回家车票领走;
(2)上交的管制刀具由学工办(或学生公寓值班室)登记造册,交由安全工作处处理,不再返还学生。
六、其他要求
1.每位同学在离开宿舍时,务必关闭一切电器的电源,并拔下插头或关闭插线板电源。以上电器包含但不限于:电脑、电吹风、电动刮胡刀、充电宝、收音机、电热水器、电风扇等。
2.在教室等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发现学生使用违章电器、管制刀具,或者违规用电、用火的,参照本通知精神处理。
学生处 安全工作处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