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4-09 点击数: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加强学生劳动教育,充分发挥 “三全育人”优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冀教财〔2019〕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组长,由党委学工部、党委宣传部、学生处、研究生部、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安全工作处、团委、大学生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的全面规划、协调与宏观指导。

第七条 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研究生部),具体负责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各学院(系、部)和用工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工作指导小组,指定专人分管或兼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管理部门职责

第九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二)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校规校纪进行教育和处理。

(三)结合学校实际,不断完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四)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内资助经费提取做好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8〕18号)等文件要求,足额提取资助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勤工助学活动开展。

(五)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六)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七)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八)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九)在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勤工助学工作指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职责及用工协议,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合理申报勤工助学岗位及用工人数。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并配合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组织学生签订用工协议后报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组织学生参加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

(六)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客观、公正的考勤、考核及评价,配合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学生勤工助学的酬金。

(七)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设岗原则。本着资助育人,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设定勤学助学岗位。

(一)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单位缺编(不含专业教师编制)情况,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满编单位原则上不设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型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三)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工时(小时),每月不超过20工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设岗办法及要求:

(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河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统筹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总数。

(二)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四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和临时岗。

(一)固定岗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及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

所有在籍学生在不影响本专业学业的基础上均可以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在相同条件下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程序:

(一)校内需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1),连同用工协议交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统一安排。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附件2),经所在学院(系)同意,由学院(系)统一报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三)设岗单位如需增减、更换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需提前一周到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经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而私自设立的岗位,其上岗学生的工作安全由设岗单位全权负责,勤工助学酬金由设岗单位自行支付。

(四)学生与设岗单位签订协议后,按要求上岗工作。

(五)开展岗前培训,加强学生劳动教育、社会职业核心价值观教育,提升学生自立自强和敬业精神。

 

第十七条 考核办法:

(一)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各用工单位的岗位设置、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不合格或存在违规操作的单位,将取消或削减其勤工助学岗位;对于考核较好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勤工助学岗位;

(二)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由用工单位负责,用工单位根据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时间、完成质量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勤工助学负责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考勤表》(附件3),于每月底前报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由用人单位和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在用工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继续留在该单位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合格者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取消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一)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二)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学生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应限于节假日和课余时间,并必须经学生家长同意。

(四)学生因校外兼职或校外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权利、义务与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中的各项条款。

(二)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情况。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校外用人单位可以和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

(三)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规定。

(二)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三)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本单位的情况。

(五)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和教育。

(六)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奖惩措施:

(一)各学院(系)可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之中。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否则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协议书规定的学生,学校可以视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秦皇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我校暂定每月20工时酬金标准320元。

校内临时岗位按工时计酬。每工时酬金可参照秦皇岛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工时16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经营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酬金标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的发放,由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的考核结果,最终确定上岗学生当月酬金,报经审批后,由财务处将酬金于每月存入学生的个人银行帐户。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勤工助学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校学字〔201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2.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

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月份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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