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干部条例

作者: 时间:2015-04-10 点击数: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干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依托的骨干力量,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校发展的生力军之一。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管理,有利于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有助于学生工作的全面开展,有助于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和学风建设。

第二条 为更好发挥学生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促进学生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学生干部包括校级学生组织成员、院(系)学生组织成员、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社团主要干部等。

第二章 学生干部任免

第四条 学生干部任职,其身份必须是在籍的经过注册的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2.学习成绩优良,任职前一个学期智育成绩在班中排名位于前50%,且没有考试不及格科目;

3.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具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乐于组织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各项活动;

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

7.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再担任学生干部职务,应自动辞职或给予免职:

1.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2.在任职期间有补考或智育成绩在班级排名位于后50%者;

3.不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者;

4.以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不改者;

5.不能胜任所任职务者;

6.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7.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者。

第六条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本人提出辞职报告,交给相应的主管组织;

2.主管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其辞职,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七条根据第五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有关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将其免职。

第八条学生干部任期一般为一年,必要时可适当延长。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与培养

第九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班级学生干部主要通过个人申请、民主选举及辅导员(班主任)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院(系)学生组织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推荐、公开竞聘、院(系)考核的方式产生。

第十二条校级学生组织干部按照相关章程产生。

第十三条社团干部主要由社团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校、院(系)级学生干部任职前必须公示。

第十五条 院(系)每年组织一次学生干部培训,必要时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校团委也可组织学生干部培训。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与责任

第十六条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正确途径向学校反映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事务,加强学校相关部门与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学生工作、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任职的权利;

5.符合条件的,有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权利;

6.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7.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模范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

3.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4.团结广大同学,积极为学生服务;

5.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外活动;

6.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及时发现并向上级组织汇报发生在学生中的好人好事、学生违纪事件及各种突发事件。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制。班级学生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管理;院(系)学生组织干部由院(系)团委(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联合管理;校级学生组织干部按照组织隶属关系由学校相关学生工作部门分别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干部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班级学生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核,将考核结果报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团委(总支)备案;院(系)学生组织干部由院(系)团委(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考核;校级学生组织干部按照组织隶属关系由学校相关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考核。

第二十条 根据考核结果,学校每学年评定一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具体条件见《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第二十一条学生干部每学年填写一次《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院学字(200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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