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15-05-25 点击数:

 

 

校学字〔2015〕8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院(系)、相关处(室)、有关单位:

经学校同意,现将《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15年5月7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和河北省《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教政体〔2007〕65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算各院(系)辅导员(班主任)与所带班级学生工作有关的工作量(以下简称“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

第三条 每学期结束后,各院(系)负责对本院(系)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按照“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核算标准”(详见附件)进行核算,学生处进行复核:对专职辅导员工作量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对班主任工作量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抽查复核。

第四条 辅导员(班主任)所带班级不超过2个自然班的,每学期至少应完成60个额定工作量(不包含公共课、专业课、选修课等教学方面的工作量)。超过2个自然班的,第3、4个自然班,每个班增加20个额定工作量;第5个自然班以后,每个班增加10个额定工作量。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所计算出的辅导员工作量,将作为职称评审、考核、绩效工资选择、补贴的直接依据;依据本办法所计算出的班主任工作量,将作为班主任考核和班主任补贴的直接依据。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与绩效考核挂钩;未完成额定工作量的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工作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校学字〔2013〕68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核算标准

附件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量核算标准

序号

项 目

工作量计算标准

备注

1

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健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等课程

按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计算

由组织单位提供。

2

党课、团课、报告、讲座

按实际学时数计算

由组织单位提供。

3

班级建设

0-10个

含班级工作规划、班级制度、教育方案、班风学风建设、组织班级特色活动等5项,每项2个工作量。每多1个班,上限增加2个工作量。

4

组织主题班会、团日活动

1个/次,上限20个。

以会议文档、记录为准。

5

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工作培训

6个/天,上限24个。

由组织单位提供。

6

带队参加社会实践

6个/天,上限30个。

由组织单位提供。

走访用人单位

实地家访

7

特殊关爱对象帮扶

0-10个/生,上限30个。

以特殊关爱档案为准(含建档、关爱过程记录、关爱效果等),院(系)提供,学生处审核。

8

深入学生宿舍

0-10个

以“辅导员(班主任)深入宿舍登记表”记录为准,实际深入次数/学期周数*10。

9

深入学生课堂

0-5个

以记录为准;每深入一次课堂记一个工作量。

10

参加学校、院(系)学生活动

1个/次,上限20个。

以活动审批、备案和参加人员记录为准。

11

工作日志

4个/学期

(要求工作日志记录认真完整、清楚、全面,由本人记录)奖励工作量,由院(系)审核。

序号

项 目

工作量计算标准

备注

12

所带学生集体获得“先进集体”(奖励工作量)

国家级30个/项;

省级10个/项;

市级5个/项;

校级3个/项。

至少以班级为单位。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按最高项计算。

13

个人在学生工作方面获奖

(奖励工作量)

国家级30个/项;

省级10个/项;

市级5个/项;

校级3个/项。

以学校职能部门组织、备案的比赛或活动为准;由院(系)审核提供。

14

所带班级无违纪

(奖励工作量)

2个/学期

以班为单位;由院(系)考核,并确定具体数额。

15

所带班级无课程考试不及格

(奖励工作量)

5个/学期

以班为单位;由院(系)考核,并确定具体数额。

16

所带班级无宿舍卫生不合格

(奖励工作量)

3个/学期

以班为单位;由院(系)考核,并确定具体数额。

17

所带学生班级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奖励工作量)

10个/学期

由院(系)考核。

18

学校统一安排的在岗值班

(奖励工作量)

2个/白天;2个/晚;

上限30个。

指非工作日、非上班时间值班,以学生工作相关部门安排的为准。

19

院(系)奖励工作量

由院(系)根据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实绩予以奖励

奖励工作量总数的上限为:10*院(系)专职辅导员编制数,其中专职辅导员编制数为学生数/200。

注:以上工作量,最终以学生处复核后的数量为准。

(此页无正文)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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