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校学字〔2017〕22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不断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工作程序,切实有效地帮助学生解决突发的经济困难,积极提高资助育人工作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是为了帮助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因家庭或个人突发原因造成的生活上的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资助。
第三条 申请范围。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条件。因下列原因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
2.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
3.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4.学生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但由于班级认定指标较少等原因而没有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给予足够资助;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资助的学生。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给予学生的临时困难补助一般不超过3000元,根据学生的实际困难情况,一般可分为4个补助等级:
1.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的,补助金额最高为3000元;
2.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的,补助金额最高为2500元;
3.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补助金额最高为2000元;
4.学生因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而又未能被认定为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金额最高为1500元;
(二)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需报请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书面批准。
第六条 申请流程。
1.学生提出申请。学生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后,连同相关佐证材料原件,交给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
2.辅导员(班主任)初审。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的临时困难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3.院(系)复核。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核,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交到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审批。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报学生处分管资助工作的副处长审核,并经学生处处务会研究并确定补助方案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5.款项发放。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制表,经学校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学生处会同财务处,经银行将资助款项发放到受助学生的个人账户内,并通过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及时查收。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即可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两次申请获得临时困难补助。
第八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困难补助资金,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如发现该项资金被用作与日常学习、生活无关的挥霍者,一经查实,学校有权收回补助,并对相关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取消其今后的补助资格。
第九条 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应积极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来解决生活、学习费用等方面的困难。
第十条 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需要在一年内参加学校和院(系)组织的义务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家中发生的变故不足以影响其完成学业的;
2.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而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3.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条件而且通过认定就可以解决困难但没有申请,因此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4.同一学年内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捐助及学校其它补助,且总额不低于3000元的;
5.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6.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7.其他方面不符合资助条件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学字〔2017〕107号)同时作废。
附件: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