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校学字〔2017〕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及所需资金由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学校将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各院(系)在校本专科生人数,按相应比例分配具体名额。分配名额时,对农、林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申请学年或上一学年中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中,符合基本条件,在上一学年内具备下列条件者,按次序优先评定:
(一)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且获得省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二)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且获得市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三)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且获得校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四)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五)获得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且获得省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六)获得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且获得市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七)获得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且获得校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八)获得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九)获得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且获得省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十)获得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且获得市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十一)获得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且获得校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十二)获得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十三)无补考记录,智育成绩排名在专业(班级)前50%,获得省级(含)以上、市级、院级奖励表彰;
(十四)无补考记录,智育成绩排名在专业(班级)前50%,通过外语四六级;
(十五)无补考记录,智育成绩排名在专业(班级)前50%,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前50%,智育成绩排名靠前。
同一优先级中,在专业(班级)中的智育排名优先;同级奖励表彰中,按综合奖励、科技创新、文化竞技等次序优先。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学生根据本办法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辅导员(班主任)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组评议并审核学生情况,班级汇总后向所在院(系)学工办提出班级的推荐名单。
各院(系)成立由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参加,负责本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提名和推荐工作,听取申请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的介绍,审核学生的申请,提出推荐名单建议。推荐名单应经院(系)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将推荐学生和主要事迹材料(不超过300字)在全院(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对各院(系)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河北省教育厅要求的时间,将高校评审结果及时上报。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协助财务处按上级规定时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学生对评定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班组评议结果公示期间,应向所在院(系)举报;院(系)推荐结果公示期间,应向学生处举报;学校审批结果公示期间,应向学生处或学校纪委举报。受理举报部门需公布举报电话,责成专人受理举报,原则上,接举报2个工作日内要给予举报人答复,如举报属实,应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各院(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校学字〔2012〕27号)同时废止。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