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校学字〔2017〕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2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及所需资金由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按照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下达到学校。学校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按照院(系)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进行分配。分配名额时,对农、林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标准可分为3档。1档(一般困难)每人每年2000元;2档(困难)每人每年3000元;3档(特别困难)每人每年4000元。
第五条申请国家助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同时应为学校当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和超前消费行为。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助学金资格,停发尚未发放的助学金,收回已发放的助学金。停发和收回的助学金用于资助已认定但未得到任何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真实情况者;
(二)休学、退学、服义务兵役的学生;
(三)将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用于学习、生活以外的非正常开支者;
(四)评选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院(系)成立由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该项工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学校部署认真落实,确保资助效果。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具体评审时间根据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校进行统一部署。
第十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每学年初,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各院(系)根据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的结果,组织学生按照个人申请、班组评议、院(系)推荐、学生处审核、学校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实行公示制度,班组评议结果在本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不少于1工作日,院(系)推荐结果在全院(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工作日,学校审批结果在全校(或校区)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工作日。
学生对评定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班组评议结果公示期间,应向所在院(系)举报;院(系)推荐结果公示期间,应向学生处举报;学校审批结果公示期间,应向学生处或学校纪委举报。受理举报部门需公布举报电话,责成专人受理举报,原则上,接举报2个工作日内要给予举报人答复,如举报属实,应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按上级规定的时间要求,将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至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财务处按上级规定的发放时间,将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六条 学校对院(系)国家助学金评审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院(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学生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等与资助贫困学生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校学字〔2012〕28号)同时废止。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