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校学字〔2017〕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帮困助学工作的前提,是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行阳光操作的重要基础。为确保党和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是指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实际情况确定其相应贫困等次及受助资格;
(二)程序规范原则。一般需学生本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阳光操作原则。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和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工作机构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院(系)具体落实以及分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机制。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对各院(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进行审核;
(三)建立和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总结和调查研究;
(五)提出修改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办法的建议;
(六)完成上级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
院(系)认定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部署,组织实施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对各专业(班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
(三)建立和完善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
(四)完成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交给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七条 各专业(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班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由选举产生,代表人数视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和院(系)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对本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进行评议和审查;
(三)建立和完善本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四)对本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提出变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建议;
(五)完成院(系)交给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三章 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认定时总人数不超过当学年度在校生总数的25%,原则上一般困难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困难学生不超过7%,特别困难学生不超过3%。
第九条 一般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收入基本能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但不足以完全保障基本生活费用。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几种情况的学生:
(一)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二)城镇户口,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子女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三)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且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
(四)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且家庭成员中有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五)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
(六)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
第十条困难学生是指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几种情况的学生:
(一)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且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
(二)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家在老少边区,父母务农,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
(四)家里直系亲属中有病人正在接受常年治疗且无其他赡养人,而导致家庭经济非常困难;
(五)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维持基本生活比较困难;
(六)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较为困难。
第十一条 特别困难学生是指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几种情况的学生:
(一)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
(二)家中有危重病人,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
(三)烈士、优抚家庭子女,西部助学工程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四)农村五保户或持有城镇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家庭子女;
(五)来自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家庭收入不足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
(六)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十二条 虽然家庭经济困难,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一)不诚信,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二)有吸烟、酗酒、赌博等行为者;
(三)平时有高档消费行为者,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等娱乐场所者;
第十三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专业(班级)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建档立卡(《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能够查到其家庭登记信息)贫困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颁发的《扶贫手册》原件在所在院(系)备案,可以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民主评议。辅导员(班主任)组织专业(班级)全
体同学对申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同学进行民主评议。
(三)评议小组评议。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及本办法中的认定基本条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和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评议确定本专业(班级)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的学生,并在专业(班级)内进行不少于1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院(系)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各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无异议,在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相关材料。
(五)学校审批。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系)上报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六)建立档案。根据最终认定结果,院(系)和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校和院(系)共同完成。
第十五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一纳入“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系统”,实施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心理辅导相结合,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和思想进步,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诚信守约,学会自立自强。
第十八条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要经常听取班委会、党(团)支部、非经济困难学生的反馈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不定期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料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调研回访,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第二十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信息反馈机制,设立并公布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广泛接受全校师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
(二)申请当年国家助学金;
(三)申请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五)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社会资助;
(六)学生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学校、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
(二)遵守校规校纪,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三)诚实守信,自立自强、学会感恩;
(四)学生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讲之“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院学字〔2008〕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