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人才良性流动机制,建立充满活力的辅导员岗位调整机制,不断提升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辅导员是指各院(系)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辅导员,不包括学校党委正式任命的副科级以上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岗位调整包含三种情况,第一,轮岗,指在不同院(系)间的辅导员岗位上轮换;第二,转岗,指从辅导员岗位调整至其他非辅导员岗位;第三,待岗,指因发生责任事故、师德失范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做辅导员工作,送交人事处待岗。
第四条 辅导员岗位调整遵循“保障工作、业绩优先、合理流动”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调整条件
第五条 辅导员轮岗条件
(一)在一个院(系)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四学年,辅导员工作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未实行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年度,以学校年终考核为准。下同),任职期间未出现学生教育管理责任事故,个人可申请轮岗;
(二)辅导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全校交流岗位范围内自主选择,优先选岗;
1.近四学年内辅导员工作考核有两次以上优秀,其余为合格的;
2.本人在辅导员工作中获得过省级以上“辅导员年度人物”荣誉称号的;
3.所带班级获得过省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
第六条 辅导员转岗条件
在我校辅导员岗位工作四学年以上,被有关部门、院(系)根据相关专业用人标准选拔到其它管理、教辅等岗位工作的。
第七条辅导员待岗条件
(一)发生责任事故、师德失范不适合再担任辅导员工作的;
(二)按照我校《辅导员(班主任)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规定,考核不合格需要转岗的;
(三)院(系)认为具有其他不适合做辅导员工作情形的。
第八条 岗位调整数量
每两学年各院(系)应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人员中确定1个辅导员岗位准备进行岗位轮换,为辅导员岗位调整提供空岗。
第三章 岗位调整程序
第九条 岗位调整程序
1.学校每两学年开展一次岗位调整工作(第二学年的第二学期末进行),各院(系)确定辅导员交流岗位,为全校性岗位调整提供空岗。
2.一个岗位多人竞争时,由学生处进行工作业绩考核,并按工作业绩得分多少排序决定聘任人选(业绩核算表见附件2)。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待岗的各类情况,所在院(系)和相关责任方要提供完整的事故责任认定或考核材料,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学生处核实、同意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所在院(系)与辅导员本人办理终止现聘专职辅导员岗位聘任协议,送交人事处待岗。
4.辅导员轮岗、转岗、待岗,均需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拟转出单位、拟转入单位、学生处、人事处等单位(部门)及分管(联系)校领导对辅导员的岗位调整申请要依据本办法认真研究、统筹考虑并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各部门对于不符合岗位调整条件者,不能签署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辅导员申请岗位调整在未办理完手续前,必须坚持在原岗位正常工作,调整手续完成后,要认真做好工作交接手续,对于延续性工作要做好全力协助和指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审批,任何院(系)、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辅导员工作岗位,违规者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辅导员岗位调整申请审批表
2.申请轮岗的辅导员工作业绩得分核算表
附件1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辅导员岗位调整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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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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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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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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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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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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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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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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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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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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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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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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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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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所在院 (系)及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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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调整类型 |
轮岗( ) 转岗( ) |
拟转入单位及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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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工 作 经 历 |
其中, 年 月至 年 月担任辅导员,共 年。 现在的岗位是: ,任职现岗位时间 年。 |
近4年 年终考核 、辅导员 工作考核 结果,个 人或所带 班级所获 荣誉称号 |
另附佐证材料。 |
调 整 理 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调出 单位 党政 领导 审批 意见 |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调出 单位 分管 校领导 意见 |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接收 单位 党政 领导 签字 |
签字: 年 月 日 |
接收 单位 分管 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学生处审批 意见 |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分管 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人事处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 校领导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校长 审批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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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辅导员轮岗和转岗均须填写此表,一式4份(人事处、学生处、转出单位、转入单位各存一份)。
附件2
申请轮岗的辅导员工作业绩得分核算表
项目 |
级别 |
加分细则 |
得分 |
备注 |
工作年限 |
在本院(系)辅导员工作岗位上工作 |
1分/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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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年终考核、辅导员工作年度考核 |
合格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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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近 四 年 为 准 |
优秀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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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荣誉 称号 |
校级 |
3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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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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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8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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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1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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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专项性活动获奖 |
校级 |
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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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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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4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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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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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带班集体、团支部获奖 |
校级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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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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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2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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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5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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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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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个人荣誉称号”包括“辅导员年度人物”、“学生公寓综合治理与信息管理先进个人”、“学生工作先进工作者”、“优秀团务工作者”、“就业工作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
2.临时性、专项性奖励包括“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大家访’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指导教师”、有关活动类奖励等;
3.申请轮岗的人员在提供“辅导员工作业绩得分核算表”的同时,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