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作者:徐美玲 时间:2025-04-01 点击数: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以及《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冀教财〔2019〕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在校本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按相应比例分配具体名额。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拨付到学校。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一般困难)为每生每年2700元;2档(困难)为每生每年3700元;3档(特别困难)为每生每年47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同时应为学校当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助学金资格,停发尚未发放的助学金,收回已发放的助学金。停发和收回的助学金用于资助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但未得到任何资助的学生:
(一)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真实情况者;
(二)休学、退学、服义务兵役、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将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用于学习、生活以外的非正常开支者。
第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尚在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取消评选国家助学金资格。评上国家助学金后受到纪律处分者,停发尚未发放的助学金,停发的助学金用于资助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但未得到任何资助的学生。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具体评审时间根据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校进行统一部署。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
1.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学生处牵头成立校级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成员包含财务处处长、学生处领导班子成员、校团委书记、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科长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做好全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部署、组织实施和评审上报等工作。
2.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各学院成立由党政“一把手”为组长、学生工作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包含辅导员(班主任)等,负责做好本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
3.班级评议小组。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做好本班级国家助学金的评议和推荐工作。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评议小组。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2.学院审核。各学院工作小组结合学生家庭困难认定结果,组织评审,提出本学院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处)审批。
3.学生处复核。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初步名单进行复核,重点复核学生的资格条件问题,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4.学校审定。学生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按上级要求将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至省级教育部门备案,并按照求将相关信息录入到教育部学生资助工作系统中。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实行公示制度,班组评议结果在本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不少于1工作日,学院推荐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工作日,学校审批结果在全校(或校区)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工作日。
第四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处协助财务处按上级规定的时间,将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学生的银行账户中。
第十五条 学生对评定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示单位进行举报,也可向上级相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部门需责成专人受理举报,原则上,接举报2个工作日内要给予举报人答复,如举报属实,应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学校对各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校学字〔2020〕29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 - 学年)
本 人 情 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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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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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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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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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专业 班 |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
家庭户口 |
( )城镇 ( )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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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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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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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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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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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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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学院审核意见: 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认真审议,同意该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其受助档次为: 特殊困难 ( ) 困难 ( ) 一般困难 ( ) (公 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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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表一式1份,学校审核后由各学院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