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作者:徐美玲 时间:2025-04-01 点击数: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以及《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以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冀教财〔2019〕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到学校。
第三条 学校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在校本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按相应比例分配具体名额。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同时在申请学年或上一学年应为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具体评审时间根据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校进行统一部署。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中,符合基本条件,在上一学年内具备下列条件者,按次序优先评定:
(一)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且获得省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二)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且获得市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三)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且获得校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四)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五)获得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且获得省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六)获得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且获得市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七)获得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且获得校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八)获得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九)获得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且获得省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十)获得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且获得市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十一)获得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且获得校级(含)以上奖励表彰;
(十二)获得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十三)无补考记录,智育成绩排名在专业(班级)前50%,获得省级(含)以上、市级、院级奖励表彰;
(十四)无补考记录,智育成绩排名在专业(班级)前50%,通过外语四六级;
(十五)无补考记录,智育成绩排名在专业(班级)前50%,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前50%,智育成绩排名靠前。
同一优先级中,在专业(班级)中的智育排名优先;同级奖励表彰中,按综合奖励、科技创新、文化竞技等次序优先。
第十条 学生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辅导员(班主任)递交《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组评议并审核学生情况,班级汇总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班级的推荐名单。
第十一条 学院审核。各学院成立由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评审工作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提名和推荐工作,听取申请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的介绍,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提出推荐名单建议。推荐名单应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将推荐学生和主要事迹材料(不超过300字)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学生处牵头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成员为财务处处长、学生处领导班子成员、各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组织对各学院的推荐名单进行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核,在此基础上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按河北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将评审结果及时上报。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申报评审中实行回避制度,候选人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处协助财务处按上级规定时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账户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对评定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公示单位进行举报。受理举报部门需责成专人受理举报,原则上,接举报2个工作日内要给予举报人答复,如举报问题属实,应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校学字〔2020〕30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 - 学年)
本人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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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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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年 月 日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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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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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年 月 日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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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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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专业 班 |
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情况 |
申请学年:( )是 ( )否;上一学年:( )是 ( )否 |
家庭 经济 情况 |
家庭户口 |
( )城镇 ( )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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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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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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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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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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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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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绩: 第一学期智育考核成绩排名: /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 / ; 第二学期智育考核成绩排名: /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 / ; 学年总评智育考核成绩排名: /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 / 。 其他奖励和荣誉: 。 申请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辅导员(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学院审核意见: 经学院评审工作小组严格审核,该生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予以推荐,现报请学校审核。 (公 章) 主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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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表一式两份,学校审核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各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