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作者:徐美玲 时间:2025-04-01 点击数: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310号)及《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在籍的本科学生中的特别优秀学生,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到学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具体名额由河北省教育厅下拨到我校。学校将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在校本科生人数,按相应比例分配具体名额给各学院。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学生方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近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
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机构
1.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各学院成立由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小组”),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提名和推荐工作。
2.学校评审委员会。学生处牵头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成员有学生处领导班子成员、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科长、各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和学生代表3-5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3.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处长兼任,成员包含财务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领导班子成员、校团委书记。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的评审程序:
1.学生申报。各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申请学生应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等。
2.学院评审推荐。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通过听取申请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的介绍、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等方式,等额提出拟推荐名单。拟推荐名单应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将推荐学生及其主要事迹材料(不超过300字)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如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
3.学校评审。学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校级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各学院推荐候选人资格条件和学生主要事迹材料等,审查无异议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审议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间报送河北省学生资助事务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协助财务处按上级规定的时间,将国家奖学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学生的银行账户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相关部门反映或举报。班组评议结果公示期间,应向所在学院反映或举报;学院推荐结果公示期间,应向学生处反映或举报;学校审批结果公示期间,应向学生处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举报。受理反映或举报的部门需公布举报电话,责成专人受理此项工作,原则上,接反映或举报2个工作日内要给予举报人答复,如反映或举报问题属实,要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将对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和资金发放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校学字〔201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