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修订)》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6-01-07 点击数:

各学院,有关单位(部门):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已经2024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24年1月26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积极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教〔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有关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学院(部)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部)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及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组织、评审、推荐等工作。

第三章  基本条件、奖励比例与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认真进行课程学习,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研究生参评学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2.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在科研和专业实践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导致损失或后果严重者

4.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清学费或住宿费者

6.未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者

7.超出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者;

8.学校、学院(部)认定的其他不宜参评者。

第七条 奖励比例与标准:特等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0元,获奖比例2%;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获奖比例8%;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获奖比例25%,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获奖比例35%。

第八条 申请特等学业奖学金须最少满足以下条件中3项:

1.曾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自然科学类学科以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下同)身份在公开期刊上发表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被SCI收录并为JCR一区(收录源为期刊))1篇以上;人文社科类学科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期刊上发表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报告》中的顶级期刊)1篇以上

3.作为主要获奖者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国家级奖励所有获奖人员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省部级二等奖前3名省部级三等奖前2名);

4.获得经同行专家认定的学术、科技、文化等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部级一等奖以上竞赛奖励。参加竞赛若为集体或合作项目,应为项目负责人(须和本学科专业相关,并在研究生部备案)。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条 2.5年学制研究生最后半年只享受半额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在校学习不满半年退学的,应将学业奖学金全额退还;超过半年且不满1年退学的,应将学业奖学金退还50%。

第四章  评审与申诉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的秋季学期开展评审工作,按照“学生申请、学院(部)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的第一学年,学院(部)按照入学录取综合成绩或统考科目(英语和政治理论)成绩排名,在比例范围内提出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其他学年,各学院(部)可参照我校《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暂行办法》(校学字〔2023〕33号)对班级(专业领域)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序后,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提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者建议名单后,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部)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1130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如学生在申报评审环节弄虚作假,将取消学业奖学金的评选资格,对已经取得的学业奖学金予以收回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须严格审查研究生的申报材料,对工作人员故意为申报人谋取不当利益或因玩忽职守造成学校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报材料仅限评选上一学年获得。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级研究生开始执行。《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校研字〔2018〕15号)只对2024级及以前学生有效,自2024级及以前的学生毕业后作废。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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