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部门):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25年4月11日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教财〔2017〕14号)、《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冀财教〔2013〕15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河北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第四条 资助对象:面向档案在我校、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条 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我校将按照上级有关要求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发放要求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 发放方式。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银行账户中(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博士生每月1300元,硕士生每月600元)。
第七条 发放期限。研究生助学金发放期限为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提前毕业者,助学金发放至毕业当月。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九条 各学院(部)根据当月研究生考勤结果,于每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或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向学生处提交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表,由学生处汇总后履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审批程序,会同财务处及时将相关资金发放到学生银行账户中。
第十条 各学院(部)要严格落实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和考勤制度,对研究生学籍变动情况、请销假情况等严格掌握,按时、准确提交“研究生助学金发放表”。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河北省相关财经法规和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有关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其他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